SPDS与普世价值

我们之前说到了肉体痛苦与普世价值、社会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们还重新谈论了肉体痛苦本身
那更侧重sp这一形式与普世价值的形式冲突

现在我们来看ds关系与普世价值的形式冲突
这个似乎是一目了然的——我们现在在高喊民主自由
而ds关系却似乎很明显是专制和彻底放弃自由
在ds关系中 sub擅自做主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一种过犯
那么它是不是反自由的呢?
ds关系本身是否意味着在这种强力支配关系里双方都要认为自由是有罪的?
认为sub不配有自由?

我们在第一节中曾经谈论过什么是自由
最基本的自由是选择死亡的自由
而在这一基础上 便产生了选择离去的自由
因为你不准我离开 我总有最后的离开方式——死
所以事实上离开的自由是没法剥夺的
也产生了反抗的自由——最多在反抗中死亡
这两点均是逻辑上没有人能真正剥夺的
因此人的自由是绝对的
因此 并不可能真的存在一种反自由或者根本性的非自愿的关系
在逻辑上是不存在的

有人说 那么以武力保障的奴隶制不算吗
这个涉及历史研究 我不打算过于详述

我只简单的给出结论——历史上从未真正的出现过理想的奴隶制

没有什么统治制度可以在被统治者毫无自愿的前提下存在
哪怕这个统治关系只存在于两个人之间
因为不接受者总有不接受的能力
统治者无论如何强迫 也无法保证被统治者的接受
于是 表面上奴隶制的奴隶主们似乎神圣不可侵犯的高踞于奴隶们之上
但是事实上他们却又仔细的在权衡奴隶们喜欢什么和需要什么
不甘愿的被奴役者实际上没有意义

我的综合意思是——首先就不可能有某种关系是真正反得了自由的
任何关系都依赖于双方愿意继续才能存在
于是归根到底都是基于自由的

ds关系也不例外
在现代社会 除非存在具体的人身禁锢 否则一个不愿接受的关系的sub总是可以引入公权力来自我救济的—— 一个报警电话足矣
而即使存在人身禁锢 真的完全不可接受 也有死亡可以选择
所以ds关系想要真的建立在不自由的前提下也不可能
我们假设不存在人身禁锢 那么ds关系便很自然的非出自自愿不可
也就是说: 只要它存在着 就不存在某方不自愿的可能
一旦不自愿 那么它就自然终止了

你不可能指着并没有受到人身禁锢的sub说她有多么的不情愿呀——哪怕她哭得再凶也罢

她没走开 没被捆绑 那么她便是自愿的
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

尽管ds关系有强烈的支配性 但是这一强烈的支配性却是靠着被支配者无时无刻毫不停歇的自愿作为强力的基础的
sub若是真的不想听命 转身便可离开
听命和在没做到时接受惩罚 那只能是自愿的
于是也是基于自由的
ds关系不但不是不自由的 反而没有一刻不是依赖人的自由选择的
它依赖于sub选择服从和接受

人的自由的第一个用处 就是人可以选择把自己的自由作为礼物献出
留在自己手里 从不兑现 则自由毫无意义
而一旦自由被实践 它就变成了确定的东西 有责任的东西 需要承担的东西
带来了义务和约束
这是一体两面的
你不可能在自由的选择之后仍然保持不选择的自由

这就好像蛋糕是用来吃的
拥有蛋糕但是不吃 那么蛋糕毫无意义
而一旦吃掉 蛋糕就没有了
你不能同时吃掉它而又保留它毫发无损

ds关系是自由的
它的根基就是【自愿降服】
它的命令或者有强迫性 但是那需要sub【自愿被强迫】
它可能有严厉的惩罚 但是那需要sub【自愿接受惩罚】
除非dom采取措施剥夺了sub不接受的可能
否则spds不存在不自由可言——无论看来多么蛮横和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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